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武医保〔2021〕11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武汉工程大学接受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参加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学校设立门诊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账户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一个保险年度使用;若出现资金超支,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按上级医保部门要求每年发布参保通知。学生在校完成缴费后,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学生按本细则享受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普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学生在湖北省内其他地区提前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用,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参保缴费的,将于次年集中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条 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生毕业后,当年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可转为武汉市普通居民医疗待遇。
第六条 普通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在校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理25%,其余75%从学校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
(二)学生因病情需要到校外就诊的,每次须按规定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全年报销支付限额为1000元。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到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普通门诊报销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按学年办理,每学年报销四次,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具体办理时间由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提前在校医院官网通知。
(二)转到学校指定医院就诊的,须经校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可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75%。
(三)转到学校非指定医院就诊的,须经校医院科主任或院长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可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50%。
(四)经校医院转诊到指定医院进行单项费用≥150元大型检查的,检查结果为阳性的,费用按75%报销;检查结果为阴性的,费用按50%报销。
(五)学校指定医院的确定及变更,由校医院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特殊情形的校外普通门诊报销
(一)寒暑假期间,未办理留校手续的学生,校外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按50元/月的额度予以报销;办理留校手续的学生,门诊医疗仍在校医院首诊,校医院相关科室医生办理转诊到指定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75%。
(二)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凭休学证明报销休学期间公立医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三)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期间产生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院出具实习证明后,报销比例为75%。
第九条 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
(一)校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急诊、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及其他免转诊的情况不需要提供)。
(二)普通门诊病历。
(三)普通门诊发票原件(含有效电子发票)。
(四)普通门诊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含医保分类)。
(五)大型检查的报告单。
第十条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一)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期间产生的合规医药费用,由武汉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每月据实结算,所有病种的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均为50%,各病种执行武汉市统一制定的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见附件)。
(二)学生确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须向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提交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由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统一到辖区医保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方可到武汉市医保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三)学生患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但又未达到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条件,年度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超过1000元限额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校按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报销。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待遇
(一)学生因病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学生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医疗费用由学生和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三)学生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或设备有限,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报辖区医保机构核准后,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四)学生因急救需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7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报告,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及时向辖区医保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完成备案的,其医疗费用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需手工报销的住院情形
参保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院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9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由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每月统一到辖区医保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因急救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二)寒暑假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休学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四)异地实习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第十三条 住院费手工报销所需资料
(一)住院就医情况说明(含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就诊原因等核心信息)。
(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住院费用发票原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五)出院小结。
(六)异地就医的,提供就诊医院等级证明。
(七)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及账户信息)。
(八)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化验单、检查单)。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武汉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按本细则及武汉市医保相关规定支付,再凭相关资料,向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商业保险赔付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各类体检项目产生的费用,以及自杀、自残行为导致的伤病医疗费用(精神病引发的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故意斗殴等导致的伤病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部分的费用。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及处理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将本人门诊病历、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冒名顶替他人就医、报销医疗费用的。
(三)伪造、变造就医资料、发票等凭证弄虚作假报销的。
(四)其他违规使用医保待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学校加强对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徇私舞弊、虚报冒领、资金浪费等行为。
(二)学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机制,由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牵头负责参保办理、待遇报销、资料备案等日常工作,校医院负责首诊、转诊、医疗服务对接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缴费管理、资金专户核算等工作。
(三)学校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医保政策执行、资金使用、待遇报销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按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工大后保〔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