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2024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通过,将原《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中:
第二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参保为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毕业生毕业当年的6月20日止),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学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由计划财务处代收代缴当年大学生医保费(缴费标准:武汉市每年统一制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已缴费学生的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如若有学生在省内其他地方提前缴费或因为特殊身份无法由学校办理,学校会集中办理退费。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当年的普通居民医保待遇。
修改为:
第二条 学生于每年9月1日-10月15日按规定在学校财务处缴费后(缴费标准:武汉市每年统一制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已缴费学生的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成功后,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当年的普通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期: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及住院待遇期:缴费次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如若有学生在省内其他地方提前缴费或因为特殊身份无法由学校办理,学校会集中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