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我校接受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缴费标准:武汉市每年统一制定)。学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由校财务处代收代缴当年大学生医保费,由医保办办理已缴费学生的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如若有学生在省内其他地方提前缴费或因为特殊身份无法由学校办理,会在次年3月左右集中办理退费。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当年的普通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学校设立门诊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当年资金结余则结转下个保险年度使用,若超支不足部分,则由学校承担。大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向学校借款就医时,需先由各学院申报,党委学工部和研究生院审核并交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普通门诊待遇享受: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应在医保定点机构——武汉工程大学医院武昌校区和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门诊部就诊治疗,医疗费自理部分为25%。
1.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经校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在指定检查项目及医药费额度前提下,可报销费用的75%
2.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非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经校医院科主任或院长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在指定检查项目及医药费额度前提下,可报销医药费的50%
3.经过校医院转诊在定点医院做大型检查(单项检查费用≥150元),如若检查结果为阳性,费用按75%全额报销;如若检查结果为阴性,费用按50%报销。
4.未经同意私自到外院就诊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5.寒暑假报销限额规定:寒暑假期间,未办理留校手续的学生,如果产生门诊医疗费用按50元/月的额度予以报销。办理留校手续的学生,门诊医疗由校医院首诊,若需转诊,由校医院相关科室医生诊断后同意方可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费用按75%报销。
6.休学期间门诊报销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每年第三季度报销时凭休学证明可予以报销休学期间门诊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年。
7.门诊报销时间:门诊医药费的报销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即三、六、九、十二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将届时提前通知。
8.门诊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① 学校门诊病历
② 转诊证明
③ 校外医院病历
④ 医药费发票原件
⑤ 与发票金额对应的药品及治疗的明细清单
⑥ 大型检查的检查结果
第五条 门诊重症(慢性)待遇享受:
经认定患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儿童孤独症;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凡患有上列重症(慢性)疾病的学生,应将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交学校医保办,再由学校医保办到区社保处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相关手续,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治疗期间产生医药费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按月据实结算。
第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享受:
1.大学生因病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2.学生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本人身份证到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由该学生和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3.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有限不能诊治,需转到武汉市医保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学生,需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方可转院治疗。
4.因紧急抢救需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学生。应在7日内向校医保办报告,并由校医保办向区社保处登记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医保办报告而致未能及时向区社保处登记备案,其医疗费用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5.经批准在武汉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寒暑假、休学,异地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90天内回校办理报销手续,并由校医保办在每月1——10日到区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6.住院报销需要的资料
① 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因何原因到该医院就诊)。
② 身份证复印件。
③ 住院发票原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④ 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⑤ 出院小结
⑥ 医院等级证明。(异地就医需提供)
⑦ 寒暑假离校证明。(院系提供)
⑧ 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⑨ 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化验单、检查单)
第七条 凡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凭相关材料由校医保办统一代其办理商业保险赔付手续。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各类体检项目、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学校加强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徇私和浪费。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医院(医保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