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武汉工程大学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2019-09-04

武汉工程大学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一、凡本院正式教职工子女(其居在武汉市城区且年龄在出生1个月至18周岁之内)可享受子女医疗待遇。职工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其子女则不享受本医疗待遇。

二、新生儿在满月后,新调入教职工子女在随父母到学校后,凭户口、工作证及时到校医院计生办办理子女医疗病历本。子女年满18周岁应主动将病历本交回校医院计生办。

三、在校医院就诊一律凭子女医疗病历本。在校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双职工子女自理医疗费的30%;单职工子女自理医疗费用的50%。

四、如病情需要可转指定医院门诊或住院,事前应经校医院有关专科主治医师在病历上签字,开具转诊单。经审核后双职工子女报销医疗费的50%;单职工子女报销医疗费的30%。转诊只限报1次,如复诊应重新签字。指定医院为省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分院、省荣军医院儿科。非指定医院医疗费一律不报销。子女住院费一律不借支票。

五、未在学校分配住房的单职工,可由校医院在居住地就近指定一所市级以上医院,其子女因急诊可在该医院就医,凭校医院病历、急诊病历、发票可报销医疗费的30%。凡武汉市城区以外的医疗费一律不报销。

六、报销医疗费应凭转诊或指定医院的正式发票原件。如单职工子女报销医疗费对方也需发票原件,则事先应将病历本及原始发票经校医院领导审核后在子女医疗本上登记备案,否则回条一律不予报销。

七、子女医疗报销的药品目录参照教职工公费医疗的规定范围执行,超出范围的药品不能报销。子女医疗不予报销的治疗项目亦参照教职工公费医疗的规定。住院床位费控制在20元/床日标准内按比例报销。儿科的疫苗费、体检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先天性疾病的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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