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01-15

 
 
武汉工程大学文件
校发〔2008〕2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的管理,减少公费医疗超支,并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相适应,本着“积极防病、保证基本治疗、避免浪费”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本科生(二本)、研究生,上述学生在入学时应一律自觉参加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取得正式学籍(入学3 个月后)可办理公费医疗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条  因病在校医院就诊治疗,自理全部医疗费的25%。
      第三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指定医院门诊,应经校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在指定检查项目及药费额度的前提下,可报销医药费的70%。
      第四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指定医院住院,应经校医院领导审批签字,并办理相关转院手续,出院后学校可报销医疗费的40%。待保险公司赔付后,总赔款全额返还个人。未经审批自行转院者,学校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五条  按省公费医疗管理条例规定,住院床位费每日控制在15元以内,超出部分自理。
     第六条  我校指定的综合医院为市十二医院、省荣军医院、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以及相关的专科医院,如: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第二精神病医院等。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因急诊在当地医院门诊,应经带队教师批准。凭急诊病历、发票和带队教师的证明、所在学院办公室盖章,经校医院审核后可报销医疗费的70%。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回家的学生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区、县以上医院就医。凭住院病历、发票经校医院审核后,送保险公司,其赔付总额全额返回个人。寒、暑假离校期间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一年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若因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应通过所在学院并报校医院审核同意,其报销比例同第 4 条。休学第二年不再报销医药费。
    第十条  学生在校医院看病就诊应自觉遵守校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等均应尊重医生意见。
    第十一条  公费医疗病历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办公室证明、盖章后可在校医院挂失备案,一个月后补办。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交回病历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学生公费医疗病历只限于本人使用。如将病历转借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退赔医药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 50-100 元罚款,并通报全校。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列支:
    1.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及各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或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2.体检费、疫苗费、挂号费、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特护费、住院空调费、陪护费等。
     3.各种镶牙、洁牙、美容、整容、矫形手术的治疗费和药费。
     4.“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甲类药品(因危重病情治疗需要的乙类药品除外)。各种保健药品、自费药品、各种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5.湖北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所规定的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的治疗项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检查及诊疗项目。
     6.各种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入学时确诊的慢性疾病的治疗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化工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武化政医字〔2003〕2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授权校医院解释。
 
 
 
 
 
 
 
 
 
 
 
 
主题词:公费医疗  学生    管理规定    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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